32 公務人員被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時應如何請求救濟?
(A)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申訴
(B)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復審
(C)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D)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出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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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 B(8442), C(351), D(46), E(0) #159982

詳解 (共 8 筆)

#396478
如釋字243(關於考績所為之免職處分),釋字298,釋字338 提起復審後,皆可行政訴訟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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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229
第 25 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 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 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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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34
免職 對人民權益有重大損害 應提複審救濟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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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213
已經沒有再復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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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176
懲處處分:對於免職處分,得申請復審、再復審,若不服再復審者,則可提起行政訴訟。(依據釋字二四三號)而「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釋字四九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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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9141

一次記二大過免職-->復審-->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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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104
復審與訴願同等效力嗎?釋字243號: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認為原處分、再復審核定或類似之決定違法損害其權利,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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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8328
申訴→再申訴 對一般工作上的不滿意,服務...
(共 9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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