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公務人員針對人事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有關受理復審案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對於所服務機關之上級機關所為行為而提起復審
(B)復審之標的涵蓋所有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
(C)對於復審案件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D)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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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4), B(495), C(210), D(6889), E(0) #159983

詳解 (共 10 筆)

#384713

A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

è是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B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è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有復審(25)、申訴(77)、再申訴(77條,復審標的不是涵蓋了全部。
 

C公務人員保障法第65條:復審有理由者,保訓會應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得視事件之情節,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è不得為更不利益處分。

 

D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2條:保訓會復審決定依法得聲明不服者,復審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高等行政法院)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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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118
B還有再申訴,申訴,復審
D對復審之結果仍有不服者,得循司法途徑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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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277
C選項簡單來說就是「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假設你今天是公務人員遭懲戒法處份你不服,並向保訓會提起複審,結果保訓會發現懲戒給你的處份還輕了許多,應該加重處分才對,這時保訓會不能加重你的處份,因為這樣做的話會讓所有公務人員害怕救濟過後反而加重自己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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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89
保障法 65條 第一項但書

但原處分機關於復審人表示不服之範圍,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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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3336
(A) 第 25 條 第1項 公務人...
(共 137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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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1617
為什麼都沒人提到<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共 10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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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551
è公務員權利侵害之救濟途徑有復審(25)、申訴(77)、再申訴(77條,復審標的不是涵蓋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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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696


請問~對於復審案件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該受處分人的決定...為什麼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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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3067
c選項能否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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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3

對於復審案件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x)  對於復審案件得為較原處分不利於該受處份人之決定(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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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49558
未解鎖
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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