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是公務員提起復審之要件?
(A) 公務員認為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者
(B) 已亡故公務員之遺族,基於該公務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
(C) 公務員因服務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者
(D) 公務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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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187), C(137), D(2802), E(0) #1208638
統計: A(45), B(187), C(137), D(2802), E(0) #1208638
詳解 (共 4 筆)
#1444475
(D)選項
公務人員保障法 §77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 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
之。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
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所以應該是申訴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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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3316
公保障 第77條(申訴、再申訴)(D)
①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②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③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保障 第25條(復審)
①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份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A)
②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份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B)
公保障 第26條(復審)(C)
①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復審。
②前項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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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030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提起復審。惟得否提起復審,仍應參酌司法院有關解釋:亦即須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對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等,始得依法提起復審。例如俸級、任用之審查或免職、停職處分等。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可提起復審。該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
公務人員因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可提起復審。該期間,法令未明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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