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5條規定,復審應以何者為標的?
(A)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之免職處分
(B)上級機關所發生的職務命令
(C)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之記過處分
(D)對機關內部生效之紀律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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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7), B(33), C(42), D(27), E(0) #393337
統計: A(637), B(33), C(42), D(27), E(0) #393337
詳解 (共 1 筆)
#4433428
公務人員保障法§25
公務人員受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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