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為公務人員提起申訴的標的?
(A)行政處分
(B)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C)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
(D)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請領福利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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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666), C(26), D(1), E(0) #393341
統計: A(85), B(666), C(26), D(1), E(0) #393341
詳解 (共 1 筆)
#4421108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 77 條[選項(B)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
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
第 25 條(選項[A)行政處分]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 (以下均簡稱原處分機關) 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復審。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其原公務人員身分之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同。
公務人員已亡故者,其遺族基於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時,亦得依本法規定提起復審。
釋字第312號(中華民國82年01月29日)(選項(C)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辦理退休請領退休金、(D)拒絕公務人員依法請領福利互助金)
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損害時,得依訴願或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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