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多久時間?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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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65), C(20), D(527), E(0) #393345

詳解 (共 1 筆)

#4478360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初任人員之試用)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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