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調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調處為解決公務人員與服務機關爭執之制度
(B)調處為一任意性制度
(C)再審議為調處之先行程序
(D)經認可而成立之調處,應依法律規定作成調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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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235), C(747), D(12), E(0) #393326

詳解 (共 5 筆)

#539422
(C)再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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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572
調處(§85-§88)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
(共 22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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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647
 
第 85 條 再申訴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 人至三人,進行調處。 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再申訴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再申訴 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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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047
一、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至八十八條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保障事件審議規則(以下簡稱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第三十四條至第三 十六條規定,進行再申訴事件之調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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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2470

復審 或 再申訴 得 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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