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公務人員撫卹法有關遺族年撫卹金之年限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冒險犯難者,給與十五年
(B)公差遇險以致死亡者,給與十五年
(C)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與十二年
(D)因防災趕赴辦公發生意外者,給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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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29), C(64), D(48), E(0) #393333
統計: A(69), B(529), C(64), D(48), E(0) #393333
詳解 (共 6 筆)
#57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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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 |
執 |
公 |
執 |
戮 |
往(災) |
病 |
鰥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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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5 |
15 |
12 |
12 |
12(15) |
10 |
終身 |
29
3
#939159
| 第 5 條 |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加給50%)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25%)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加給25%)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加給15%)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加給10%)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加給10%) |
9
1
#4391315
公務人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
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公務人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其死亡與
該情事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者:
一、執行搶救災害(難)或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或執行與戰爭有關任務
時,面對存有高度死亡可能性之危害事故,仍然不顧生死,奮勇執行
任務,以致死亡。二百四十個月
二、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款以外之任務時,發生意外或
危險事故,或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死亡。一百八十個月
三、於辦公場所,或奉派公差(出)執行前二款任務時,猝發疾病,以致
死亡。一百二十個月
四、因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致死亡:
(一)執行第一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一百八十個月
(二)執行第一款或第二款任務之往返途中,猝發疾病,或執行第二款任
務之往返途中,發生意外或危險事故。一百二十個月
(三)為執行任務而為必要之事前準備或事後之整理期間,發生意外或危
險事故,或猝發疾病。一百二十個月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一百二十個月
千夏-人事行政 的有錯,我這個才是對的
簡單來說,
超危險給你20年,
執行職務的時候受到危險或得病,15年
往返發生意外,是去很危險的,15年
去沒那麼危險的,10年
猝發疾病,一律10年
事前事後準備掛了,一律10年
過勞死,10年
8
0
#4037679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53 & 56條
1
0
#3597193
公務人員撫卹法 已在107年11月21日廢止
那麼新法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就沒有遺族年撫卹金之年限規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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