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7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多少比例出席,以及出席委員過多少比例同意,始得議決之?
(A)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1/2出席、出席委員過1/2同意
(B)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2/3出席、出席委員過1/2同意
(C)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1/2出席、出席委員過2/3同意
(D)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2/3出席、出席委員過2/3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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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52), C(56), D(10), E(0) #39333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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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案件,應以委員依法任用總額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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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155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
一、 本條刪除。
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案件 應以裁判方式為之,是有關 合議庭組織及評議方式,應 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 明定,無庸於本法規定,爰 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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