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國民小學教師甲,任教滿4年,為養育剛出生不久的雙胞胎嬰兒,辦理育嬰留職停1年,並選擇自付全部公教人員保險費繼續加保。甲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發給期間最長為:
(A)12個月
(B)10個月
(C)8個月
(D)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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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13), C(29), D(291), E(0) #3049201
統計: A(94), B(13), C(29), D(291), E(0) #3049201
詳解 (共 3 筆)
#6279412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35 條
1.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1. 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 前項津貼,自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六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一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3. 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之津貼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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