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社會工作師法第二章資格的取得之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社會工作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B)專科社會工作師的甄審,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C)犯家庭暴力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社會工作師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撤銷者,仍得任社會工作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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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394), C(143), D(698), E(0) #2976361
統計: A(64), B(1394), C(143), D(698), E(0) #2976361
詳解 (共 3 筆)
#5709553
第 5 條
- 社會工作師經完成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甄審合格者,得請領專科社會工作師證書。
- 前項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社會工作專業團體辦理初審工作。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完成相關專科社會工作師訓練者,均得參加各該專科社會工作師之甄審。
- 專科社會工作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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