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若有下列何種情形存在時,即不得轉換?
(A)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者
(B)轉換符合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C)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者
(D)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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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6), B(78), C(77), D(5376), E(0) #152250
統計: A(746), B(78), C(77), D(5376), E(0) #152250
詳解 (共 5 筆)
#112742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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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222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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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137
不得轉換=不得撤銷、不符目的、更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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