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有關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若有下列何種情形存在時,即不得轉換?  
(A)違法行政處分得撤銷者
(B)轉換符合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C)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較為有利者
(D)羈束處分轉換為裁量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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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2), B(33), C(31), D(1521), E(0) #561263

詳解 (共 7 筆)

#841658
行政程序法116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不利者。
羇束處分不得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103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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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54
第103條(無須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情形)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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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323
羇束處分(不得)換為裁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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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187
想請問一下行政程序法116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第一款的法理是為什麼,是因為讓他轉換變得撤銷對公益有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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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153
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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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478
筆記:1.3.4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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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6632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
(共 18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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