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下列何者不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
(A)自然人
(B)非法人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C)立法機關
(D)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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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108), C(1735), D(30), E(0) #561269

詳解 (共 2 筆)

#829975

行政程序法所稱當事人是指與行政機關發生行政行為之相對人,包括:
1.申請人及申請之相對人。
2.行政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相對人。
3.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之相對人。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指導之相對人。
5.對行政機關陳情之人。
6.其他依本法規定參加行政程序之人。

所謂「當事人能力」是指具有得以成為行政行為上權利主體之資格,具有行政程序當事人能力如下: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
4.行政機關。
5.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

而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則指可以為有效之行政行為之行為主體,包括:
1.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4.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5.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http://www.smart-life.com.tw/findlaw/findlaw_list.php?id=10&cs_id=53&cd_id=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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