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對乙一見鍾情,遂與乙約定將甲所有之 A 畫無償贈與乙,乙欣然接受。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贈與為不要物契約,甲為贈與之意思表示,而乙允受,故成立 A 畫之 贈與契約
(B) A 畫之權利未移轉前,甲得任意撤銷其贈與
(C)若 A 畫之贈與契約經過公證,則甲不得任意撤銷其贈與
(D)乙故意侵害甲之配偶丙而致重傷。甲得知乙之罪行後,欲撤銷該贈與契 約。但因該契約經過公證並已交付,故無法撤銷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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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7), B(399), C(218), D(2779), E(0) #2909585
統計: A(577), B(399), C(218), D(2779), E(0) #2909585
詳解 (共 10 筆)
#5448669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A)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B)。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C),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D)、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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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3999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刪除)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贈與人就前條第二項所定之贈與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交付贈與物;其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受贈人得請求賠償贈與物之價額。
前項情形,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贈與人僅就其故意或重大過失,對於受贈人負給付不能之責任。
贈與之物或權利如有瑕疵,贈與人不負擔保責任。但贈與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證其無瑕疵者,對於受贈人因瑕疵所生之損害,負賠償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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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973
民法416 防不孝條款 送出去還是可以要回來
https://news.ustv.com.tw/newsdetail/20231004A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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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105
不要物契約
諾成契約又稱「不要物契約」,是指只要雙方合意,契約即為成立,不須以「標的物」的交付來作為成立契約的要件。此種契約最大的特色即在於,縱使是口頭承諾也可以成立,所以稱為「諾成契約」,類型包括買賣和租賃等。
民法以諾成契約為原則,要物契約為例外
根據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由此可知,民法是以「諾成契約」為原則。
但民法中有部分契約類型是要物契約,如民法第464條的使用借貸和第474條第1項的消費借貸即明文規定,當事人一方必須「以物交付他方」或「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後,契約才能成立,此種契約就是要物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onsumers-loan-contract/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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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7401
民法416 贈與人撤銷權,對贈與人、其配偶....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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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8853
所以416條可以對抗公證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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