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機關裁處前,如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A)受處罰者為外國人,無法以本國語言陳述意見者
(B)受處罰者為瘖啞人,無法以口頭陳述意見者
(C)機關已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間,以書面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者
(D)機關認定受處罰者不會就裁處所依據之法律及事實提出不同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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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6), C(7576), D(538), E(0) #659396

詳解 (共 4 筆)

#964452
第 39 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通知書中應記載詢問目的、時間、地點、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第 102 條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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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454
第 103 條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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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586
行政程序法第39條: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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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0494
此題解答應是依行政罰法第42條但書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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