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行政機關裁處前,如有下列何種情形,得不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
(A)受處罰者為外國人,無法以本國語言陳述意見者
(B)受處罰者為瘖啞人,無法以口頭陳述意見者
(C)機關已於調查事實及證據期間,以書面通知受處罰者陳述意見者
(D)機關認定受處罰者不會就裁處所依據之法律及事實提出不同意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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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76), C(7576), D(538), E(0) #659396
統計: A(22), B(76), C(7576), D(538), E(0) #65939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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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3 條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 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 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 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 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 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 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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