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人員提起之申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
(B)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C)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不得依國家賠償法請
求賠償
(D)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
人員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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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2), B(4553), C(123), D(188), E(0) #659400
統計: A(852), B(4553), C(123), D(188), E(0) #659400
詳解 (共 10 筆)
#1016833
申訴是向服務機關提起
再申訴是向保訓會提起
可惡 要記清楚
125
4
#136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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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務 員 之 救 濟 途 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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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人事機關之行政處分 |
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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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 |
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 |
申訴 |
30日內向服務機關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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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 |
2個月內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
再申訴 |
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保訓會先派人進行調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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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議 |
已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者於30日內向考試院之保訓會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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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0
#1043170
口訣:
申關、再會
提供各位大大參考~~~
53
2
#94220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第1項,保訓會所為保障事件之決定確定後,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其經保訓會作成調處書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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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46811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條第2項: 公務人員提起之複審、再申訴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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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53472
A.申訴向服務機關提起;再申訴向保訓會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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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377
(D)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五條
(C)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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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992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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