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B)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C)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 告之政治活動或行為
(D)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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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385), C(209), D(6294), E(0) #659404
統計: A(98), B(385), C(209), D(6294), E(0) #659404
詳解 (共 8 筆)
#953478
§5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
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6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
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
之選舉活動。
§17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
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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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502
§17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
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 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 人員。
四、各級行政機關具軍職身分之人員及各級教育行政主管機關軍訓單位或 各級學校之軍訓教官。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
六、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七、經正式任用為公務人員前,實施學習或訓練人員。
八、行政法人有給專任人員。
九、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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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5687
這是舊法的規定,考試的時候,還沒修法~
舊法與新法比對:http://www.6law.idv.tw/6law/law/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htm
建議阿摩修改 (B)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
原本題目
40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B)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C)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之政治活動或行為
(D)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修改
40 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B) 公營事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人員,準用行政中立法之規定。
(C)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之政治活動或行為
(D)公務人員不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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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75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5條 第17條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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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2594
樓上問題表示認同 但D有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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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919
請問一下,公營事業機構不是要有附有主要決策之人員才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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