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有關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公務員所造成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有一般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B)公務員所造成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C)人民請求損害賠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
(D)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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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4314), C(104), D(59), E(0) #659407
統計: A(143), B(4314), C(104), D(59), E(0) #659407
詳解 (共 4 筆)
#4770258
(A)公務員所造成之國家賠償責任,公務員有一般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
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
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
權。
(B)公務員所造成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國家賠償法 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C)人民請求損害賠償,應向行政法院提起
國家賠償法 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D)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1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國家賠償法 第8條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五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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