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陳訴其願望之權利稱為:
(A)訴願權
(B)申訴權
(C)訴訟權
(D)請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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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3), B(35), C(59), D(4565), E(0) #1173244
統計: A(743), B(35), C(59), D(4565), E(0) #1173244
詳解 (共 3 筆)
#1296041
請願權:人民對於某件事項,有向政府機關或國家其他機關、首長表達心願之權利。 訴願權: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爲有違法或不當,致影響權利或利益時,可以向原處分的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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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6216
陳情則是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維護,向主管機關陳述其意見;而請願則是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其訴求。
就陳情而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8條,人民對於興革建議、法令查詢、違失舉發或權益維護等事項,得向主管機關陳情,可見人民陳情的對象是上開各事項之主管機關。
就請願而言,依據請願法第2條規定,人民可以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是主管行政機關表達願望,惟此必須注意者,請願法第3條明定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亦即人民對於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之事項不得向各級司法機關(法院)請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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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8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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