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民國 100 年 6 月 5 日修正公布前之人民團體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並於第 53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以此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此相關規定為司法院釋字第 644 號所宣告違憲,下列何者非大法官宣告違憲之理由?
(A)違反憲法言論自由權
(B)違反憲法結社自由權
(C)違反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
(D)違反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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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8), B(800), C(1019), D(2934), E(0) #1173250

詳解 (共 8 筆)

#1260308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44

釋字644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逾越必要程度: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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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152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所以沒有提到的是D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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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665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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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238
3F,題目問的是何者「非」大法官宣告違憲之理由? 
故C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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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3721
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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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1977
是因為第23條不是比例原則所以C是錯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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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773
WHY?? NOT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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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8115

被非鬼遮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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