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關於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應以上訴狀表明所定之各款事項,提出於原懲戒法庭為之
(B)上訴非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者,不得為之
(C)懲戒法庭第二審為法律審,除有必要者外,其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D)懲戒法庭第二審原則上應以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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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院第一審為事實審 第二審為法律審皆...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有關公務員懲戒處分之執行程序補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