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委託私人辦理條例」規定,以下何者不得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
(A)非營利之私法人
(B)本國自然人
(C)學校財團法人
(D)非營利之民間機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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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 B(386), C(593), D(106), E(0) #1378731
統計: A(264), B(386), C(593), D(106), E(0) #1378731
詳解 (共 4 筆)
#1455248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私人辦理: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基於發展地方教育特色
、實踐教育理念與鼓勵教育實驗,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
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雜費與各項代收代辦費、課程、
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進用與待遇、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
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校務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
契約,將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委託其辦理。
二、受託人:指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學校之本國自然人
、非營利之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但學校財團法人及其設立之私
立學校或短期補習班,不得為受託人。
三、受託學校:指由受託人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學校
,仍屬公立學校。
前項第二款自然人、私法人或民間機構、團體之代表人或負責人,不得有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各款情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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