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羈押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者,為得羈押之原因
(B)羈押,須非予羈押被告,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C)有羈押原因但無羈押必要者,得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D)押票,由檢察官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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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214), C(77), D(1436), E(0) #2500397
統計: A(36), B(214), C(77), D(1436), E(0) #2500397
詳解 (共 7 筆)
#4357183
D)刑事訴訟法102條
⋯押票由法官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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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64579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
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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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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