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構成下列何罪?
(A)詐欺罪
(B)侵占罪
(C)背信罪
(D)毀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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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150), C(1379), D(41), E(0) #2500399
統計: A(125), B(150), C(1379), D(41), E(0) #2500399
詳解 (共 1 筆)
#4623965
(A) 詐欺罪 刑法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 侵占罪 刑法第 335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C) 背信罪 刑法第342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D)毀損罪 刑法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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