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加害人須接受幾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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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051), C(157), D(322), E(0) #2159579

詳解 (共 1 筆)

#4772903
法規名稱:性別平等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
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行為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過、
解聘、停聘、不續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或其他適當之
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行
為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
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前項心理輔導,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
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
僅依第二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行為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
之措施,以確保行為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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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2176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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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5條學校、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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