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學習障礙學生的鑑定標準何者錯誤?
(A)學習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B)學習障礙者的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C)學習障礙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經教育所提供之介
入將有效改善。
(D)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
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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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7), B(679), C(2002), D(381), E(0) #3112016
統計: A(767), B(679), C(2002), D(381), E(0) #3112016
詳解 (共 5 筆)
#5836002
法規名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2年09月02日
第10條
1、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D);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A)。
2、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B)。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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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7179
(C)是不是要改成經“一般”教育無明顯改善(加入一般兩字),比較好。不然廣義的教育而言,如果經“特殊教育”都無法改善,那幹嘛要特教資源。而且法規上也是寫“經一般教育無法改善”。不懂題目為什麼要把“一般”兩字刪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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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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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規名稱: |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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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489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學習障礙學生的鑑定標準中,錯誤的選項是:
(C) 學習障礙在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經教育所提供之介入將有效改善。
錯誤之處:
學習障礙的核心特徵是學生在某些學習領域(如閱讀、寫作、數學等)有顯著困難,且這些困難不是由感官、智能、情緒問題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引起的。然而,儘管適當的教育介入能幫助學生有所進步,學習障礙的困難並不一定能完全消除或「有效改善」。這些困難通常具有持續性,可能隨著年齡增長而有所改善,但並非總能完全解決。因此,這個選項中的「將有效改善」是過於絕對的說法,並不符合學習障礙的實際情況。
其他選項的解釋:
- (A) 正確:學習障礙是由於個人內在的神經心理因素所引起,而非由感官、智能、情緒等因素或不當教學所造成。
- (B) 正確:學習障礙學生通常在學習上表現出顯著差異,尤其是在特定的領域,如閱讀、寫作或數學等。
- (D) 正確:學習障礙通常與神經心理功能異常有關,可能表現為注意、記憶、理解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會影響學生的學習能力。
因此,選項 (C)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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