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修訂之教師法下列何種教師義務需由校務會議訂定辦法?
(A)輔導或管教學生
(B)課程安排
(C)學生資料管理
(D)教學研究、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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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6), B(1443), C(177), D(945), E(2) #5648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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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或管教學生是教師義務,在92年起由校務會議訂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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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099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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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05

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由校務會議訂定,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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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3497
校規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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