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依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發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下列何者為教育主管機關權責?
(A)兒童課後照顧
(B)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
(C)兒童及少年心理保健
(D)幼童專用車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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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77), B(959), C(1850), D(499), E(1) #5656

詳解 (共 7 筆)

#317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九條 第三項 教育主管機關: 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幼稚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家庭教育、社會教育、「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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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276
依據兒少法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鼓勵、輔導、委託民間或自行辦理下列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
一 建立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通報系統,並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對發展遲緩兒童應按其需要,給予早期療育、醫療、就學方面之特殊照顧

等等等~此為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衛生、教育主管機關規畫辦理
並非教育主管機關之權責~

我上當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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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6388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改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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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791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教育主管機關權責"兒童課後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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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5964
教育主管機關 當然會管制課後輔導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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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9287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共 1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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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6845
第7條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均應辦理兒童及少年安全維護及事故傷害防制措施;其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二、衛生主管機關:主管婦幼衛生、生育保健、早產兒通報、追蹤、訪視及關懷服務、發展遲緩兒童早期醫療、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醫療、復健及健康保險等相關事宜。
三、教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教育及其經費之補助、特殊教育、學前教育、安全教育、家庭教育、中介教育、職涯教育、休閒教育、性別平等教育、社會教育、兒童及少年就學權益之維護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等相關事宜。
四、勞工主管機關:主管未滿十五歲之人勞動條件維護與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少年之職業訓練、就業準備、就業服務及勞動條件維護等相關事宜。
五、建設、工務、消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維護相關之建築物管理、公共設施、公共安全、建築物環境、消防安全管理、遊樂設施、親子廁所盥洗室等相關事宜。
六、警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人身安全之維護及觸法預防、失蹤兒童及少年、無依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之協尋等相關事宜。
七、法務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觸法預防、矯正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等相關事宜。
八、交通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交通安全、幼童專用車檢驗、公共停車位等相關事宜。
九、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通訊傳播視聽權益之維護、內容分級之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宜。
十、戶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及戶籍等相關事宜。
十一、財政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事宜。
十二、金融主管機關:主管金融機構對兒童及少年提供財產信託服務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相關事宜。
十三、經濟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相關商品與非機械遊樂設施標準之建立及遊戲軟體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四、體育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體育活動等相關事宜。
十五、文化主管機關:主管兒童及少年藝文活動、閱聽權益之維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等相關事宜。
十六、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措施,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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