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懲戒處分之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
(A)三個月以上
(B)六個月以上
(C)一年以上
(D)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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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332), C(37), D(32), E(0) #165594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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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 12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
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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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休職,休其現職,停發俸(薪)給,並不得申請退休、退伍或在其他機關 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 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 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前項復職,得於休職期滿前三十日內提出申請,並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 復職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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