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有關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資格鑑定與身心障礙證明鑑定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中央主管機關前者是教育部,後者是衛福部。
(B)前者共分成十八類;後者共分成八類。
(C)前者以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與支援為主要目的,後者以提供權益保障之福利服務為主要目的。
(D)二者在聽障與視障資格的取得標準並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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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484), C(36), D(104), E(0) #614131
統計: A(103), B(1484), C(36), D(104), E(0) #614131
詳解 (共 2 筆)
#91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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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學生教育資格鑑定 |
身心障礙證明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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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類:13類 + 資優類:6類 =共19類 |
第 5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共8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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