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行政行為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此乃那一種原則的說明:
(A)必要性原則
(B)適當性原則
(C)均衡性原則
(D)公平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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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8), B(543), C(129), D(19), E(0) #242807

詳解 (共 4 筆)

#629386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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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的比例原則有三大派生子原則:

  • 適當性原則:國家所採取者必須是有助於達成目的的措施,又稱「合目的性原則」。
  • 必要性原則:如果有多種措施均可達成目的,國家應採取對人民侵害最小者,又稱「侵害最小原則」或「最小侵害原則」。
  • 狹義比例原則:國家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應該有相當的平衡(兩者不能顯失均衡),亦即不能為了達成很小的目的而使人民蒙受過大的損失,又稱「衡量性原則」。亦即,合法的手段和合法的目的之間存在的損害比例必須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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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16

手段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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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35
適當性:手段要適當,並且要幫助目的的達成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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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1225
適目 = 四目必最 = 必醉衡狹 = 很...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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