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以現今特殊教育之鑑定基準而言,下列何者屬於身體病弱?
(A) 成骨不全症
(B) 肌肉萎縮症
(C) 腦性麻痺
(D) 先天性心臟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 B(117), C(75), D(366), E(0) #1383506

詳解 (共 4 筆)

#1642645

一、肢體障礙

1.與神經系統缺損有關者

   腦性麻痺、癲癇、脊柱裂、脊椎神經損傷、小兒麻痺

2.與肌肉骨骼異常有關者

   肌萎症、關節炎、肢體截斷

3.「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民76)依障礙程度分為三類

(教育安置上的分類):

1)輕度肢障:肢體行動能力或操作能力均接近正常,對學習過程甚少不利影響者。

(2)中度肢障:肢體行動能力不良而操作能力接近正常,或肢體行動接近正常而操作能力不良,經協助仍可正常學習者。

(3)重度肢體障礙:行動能力及操作能力均有嚴重障礙,非經特殊人為及機具協助,即無法從事學習活動者。

ø民國88年後,有關障礙等級之鑑定,全採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中所列肢體障礙之鑑定標準。

二、身體病弱

1.心臟血管疾病:如先天性心臟病、風濕性心臟病

2.呼吸系統的問題:如哮喘、囊胞纖維化

3.內分泌問題:如糖尿病、甲狀腺異常

4.腎臟的問題:如腎炎、腎病

5.血液的問題:如貧血、血友病


EXCUSE ME~~應該錯了吧答案??

9
0
#1679127
原本答案為B,修改為D
(共 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1679128
原本題目:32. 以現今特殊教育之鑑定基...
(共 1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
#1671588
答案是D才對
(共 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