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據《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之內容規範,下列何者為非?
(A)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每學期至少到園檢查一次與辦理績效考評
(B)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可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共同分攤
(C)家長分攤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中央 主管機關核定者,最低得降至百分之四十
(D)非營利幼兒園每學年度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公告其財務資 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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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 B(232), C(382), D(158), E(0) #1341680

詳解 (共 5 筆)

#1441480
第  十六             
採委託辦理方式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其營運成本之負擔方式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由家長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分攤,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年度營運成本計算。
        (家長分攤之比率,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個別經濟弱勢幼兒家庭狀況減免該家長之分攤比率,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下列事項:
 
(A) 二、每學期至少到園檢查一次三、每學年度應辦理績效考評
 
(D) 非營利幼兒園每年度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公告其財務資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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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536
A:每學"年"辦理績效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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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2851
選項A 選項D第 23 條 直轄市、...
(共 6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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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4946

法規名稱: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17 條

1 非營利幼兒園之營運成本,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委託辦理者由委

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公告之項目及方式計算營運成本

,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與非營利法人締結

契約。

2 前項營運成本,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維護費、修繕購置費、公共事務管理費

、雜支、行政管理費與土地、建築物、設施與設備之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但無償提供

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設備,不得計入營運成本。

3 前項人事費,得包括資遣費準備金,每年最多提撥全園專任人員月薪總額之百分之十

;並應專戶儲存。

第 18 條

1 幼兒每人每月應繳交之費用,應以契約期間之總營運成本,除以契約期間之月份數,再

除以契約所載之約定招收總人數計算,並依下列方式之一,採按月、按季或按學期向家

長收費;其差額由政府協助支付: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家庭子女:免繳費用。

二、前款以外家庭子女:不得少於每月應繳交費用之百分之七十。但情形特殊或中央主

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得調降比率。

2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非營利幼兒園已報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同意,其營運成本採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方式者,得繼續依原規定辦理

;修正施行後始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營運成本不得採全部由家長自行負擔之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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