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 不得考列甲等之情形,包括下列何者?①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②有 曠職之紀錄一次 ③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達五日 ④辦理 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A)①③
(B)①②③
(C)①②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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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94), C(1226), D(86), E(0) #1341684

詳解 (共 3 筆)

#1442247
第十六條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
 一、不當管教幼兒。 
二、有遲到、早退情形,合計超過三次。 
三、有曠職之紀錄。
四、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五、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六、辦理業務不服從主管指揮或態度惡劣,致影響
        整體業 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園(校)聲譽,有具體之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且有具體之事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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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8061
112年2月27修法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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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5671

法規名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第 17 條

1 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一、不當管教幼兒有具體事實。

二、有曠職之紀錄

三、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

四、因病已達延長病假。

五、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

六、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

七、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有具體事實。

八、其他影響幼兒重大權益事項有具體事實。

2 前項第四款因病已達延長病假之情形,不包括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

或休養期間之請假。

3 第一項第五款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

日數。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

學校於辦理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考核時,不得以下列事由,作為年終考核等次之考量

因素:

一、依法令規定日數所核給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婚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或陪

產假。

二、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請假之日數。

三、依法令規定核給之哺集乳時間、因育嬰減少之工作時間或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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