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向乙提出,若欲以一個月2萬元承租其所有某公寓的一層樓,請於一個月內回覆。若乙表 示承諾超過期限,該承諾之效力為何?
(A)該承諾視為新要約
(B)該承諾推定不成立
(C)乙必須撤回該承諾
(D)該承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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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1), B(427), C(33), D(523), E(0) #2890359

詳解 (共 6 筆)

#5381234
契約之要約人,因要約而受拘束。但要約當時預先聲明不受拘束,或依其情形或事件之性質,可認當事人無受其拘束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遲到之承諾,除前條情形外,視為新要約。
將要約擴張、限制或為其他變更而承諾者,視為拒絕原要約而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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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3313
要約賣方 承諾買方 買賣成立 若一方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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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651
民法 第 160 條遲到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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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7063

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約。

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在一般的報價單上,通常會加註「本報價單三日內回覆有效」,就是訂有期限的要約,過了三天之後,即使對方承諾要依報價單訂貨,原來的要約人也可以拒絕(當然,也可以承諾,因為民法有規定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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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4779
要約之效力:1.要約以訂立契約為目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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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866
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在一般的報價單上,通常會加註「本報價單三日內回覆有效」,就是訂有期限的要約,過了三天之後,即使對方承諾要依報價單訂貨,原來的要約人也可以拒絕(當然,也可以承諾,因為民法有規定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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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71538
未解鎖
請看民法:至於為何會如此?其實不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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