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向乙提出,若欲以一個月2萬元承租其所有某公寓的一層樓,請於一個月內回覆。若乙表
示承諾超過期限,該承諾之效力為何?
(A)該承諾視為新要約
(B)該承諾推定不成立
(C)乙必須撤回該承諾
(D)該承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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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01), B(427), C(33), D(523), E(0) #2890359
統計: A(1801), B(427), C(33), D(523), E(0) #289035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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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要約,就是一方向他方為締約之邀請的意思表示,所以稱為要(邀)約。
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在一般的報價單上,通常會加註「本報價單三日內回覆有效」,就是訂有期限的要約,過了三天之後,即使對方承諾要依報價單訂貨,原來的要約人也可以拒絕(當然,也可以承諾,因為民法有規定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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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失其拘束力。」 在一般的報價單上,通常會加註「本報價單三日內回覆有效」,就是訂有期限的要約,過了三天之後,即使對方承諾要依報價單訂貨,原來的要約人也可以拒絕(當然,也可以承諾,因為民法有規定遲到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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