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2 依我國「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 訴書副本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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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7), C(5), D(2), E(0) #1729586

詳解 (共 1 筆)

#4103266
廠商提出申訴,應同時繕具副本送招標機關。機關應自收受申訴書副本之
次日起
十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四十日內完成審議,並將判
斷以書面通知廠商及機關。必要時得延長四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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