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3 權利採購屬於
(A)工程採購
(B)勞務採購
(C)財物採購
(D)服務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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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9), D(3), E(0) #1729588

詳解 (共 1 筆)

#4103268
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
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
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本法所稱
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
其他動產、不動產、
權利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
、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
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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