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甲公司申報 112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其課稅所得為 1,800 萬元,當年度另有下列所得①出售 104 年以前購入之土地交易所得 300 萬元,房屋交易所得 200 萬元 ②出售 105 年以後購入之房地交易所得 1,000 萬元 ③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 200 萬元 ④依所得稅法規定停徵境內證券交易所得 1,500 萬元(持有滿 3 年以上有 600 萬元,滿 2 年有 500 萬元,滿 1 年有 400 萬元);試問甲公司 112 年度基本所得額為若干元?又基本稅額為若干元?
(A)基本所得額 3,000 萬元、基本稅額 352.8 萬元
(B)基本所得額 3,300 萬元、基本稅額 388.8 萬元
(C)基本所得額 3,000 萬元、基本稅額 354 萬元
(D)基本所得額 3,300 萬元、基本稅額 39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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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103), C(78), D(26), E(0) #3274849
統計: A(210), B(103), C(78), D(26), E(0) #3274849
詳解 (共 5 筆)
#6582195
本題的關鍵點請參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七條:
第 7 條
1.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額,加計下列各款所得額後之合計數:
一、依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所得額。
二、依廢止前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第九條之二、第十條、第十五條及第七十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三、依已廢止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第八條之一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四、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五、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六、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七、依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施行前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八、依企業併購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
九、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但不包括依所得稅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定,就其授信收入總額按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之所得額。
十、本條例施行後法律新增之減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經財政部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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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前項第一款及第九款規定加計之所得額,於本條例施行後發生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五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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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餘額為負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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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加計之減免所得額及不計入所得之所得額,其發生之損失,經財政部公告者,準用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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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選項
①出售 104 年以前購入之土地交易所得 300 萬元,房屋交易所得 200 萬元。不屬於房地合一2.0,已含在課稅所得
②出售 105 年以後購入之房地交易所得 1,000 萬元。 屬於房地合一2.0,但不屬於基本稅額加回項目,排除
③依所得稅法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股利收入 200 萬元。不屬於基本稅額規定範圍,排除
④依所得稅法規定停徵境內證券交易所得 1,500 萬元(持有滿 3 年以上有 600 萬元,滿 2 年有 500 萬元,滿 1 年有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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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鍵:④分析
根據上述法條可知,"營利事業於一百零二年度以後出售其持有滿三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其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時,減除其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三年以上股票之交易損失,餘額為正者,以餘額半數計入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故④中的600萬(未有股票交易損失)持有滿三年以上,可以有半數之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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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算
經過前面步驟可列出下列算式: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1800萬+③(600萬*0.5+500萬+400萬)=3,000萬
基本所得稅額=(3,000萬-扣除額60萬)*12%=352.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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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答案應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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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6545
樓上的圈圈2好像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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