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若無法投遞時如何
處理?
(A)退還寄件人
(B)留局存查
(C)送郵政總局處理
(D)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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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8), B(72), C(51), D(6), E(0) #1640625
統計: A(6078), B(72), C(51), D(6), E(0) #1640625
詳解 (共 5 筆)
#2650687
| 第二十二條 |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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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法
第三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第二十二條
1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
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
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
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2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
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
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
公司處分之。
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二十四條
收件地址係地面層以外樓層之郵件,依下列方式投
遞:
一、地面層設有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者,各類
郵件得交管理服務人員或郵件收發處收領。
二、無法依前款規定投遞、地面層未設有管理服務人
員或郵件收發處而僅設置受信設備、對講機或電鈴者,平
常郵件投入受信設備,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請收件人至
地面層領取或補付欠資。
掛號郵件及欠資郵件無法依前項規定投遞者,依第四
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投遞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郵件種類、定義、處理程序、交寄、資費之交付、載
運、投遞與查詢補償確定之程序、金額與其方法、禁寄物
品之種類與其處分方法、受委託遞送郵件者之資格條件、
委託程序與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交通
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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