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無法退還之郵件,經過相當時期仍無人領取時,得由何機關處分 之?
(A)中華郵政公司
(B)法務部
(C)內政部
(D)郵電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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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31), B(10), C(7), D(17), E(0) #1640627

詳解 (共 3 筆)

#2650690
第二十二條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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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1180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書收件人之地址投遞之。但依第二十四條或依第
四十八條所訂之規則有關改投、改寄或不按址投遞情形,不在此限。
郵件無法投遞,應退還寄件人。無法退還,由中華郵政公司招領揭示之。
經過相當時期,無人領取時,得由中華郵政公司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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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0111

 郵件收件人地址變更之改投或改寄

第一百六十七條 收件人或代收人地址變更郵件須改向新地址投交者

 如其新地址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稱為改投

不在原投遞局投遞區域內須轉寄他局投遞者,稱為改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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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59511
未解鎖
第 22 條 各類郵件,應按其表面所...
(共 1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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