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連續曠職達幾日時,得一次記兩大過免職?
(A) 7 日
(B) 3 日
(C) 5 日
(D)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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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9), B(1067), C(373), D(2264), E(0) #427340

詳解 (共 10 筆)

#675419
我突發奇想用這樣記  
"連四年十"  ---- 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

有沒有很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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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5694
曠世奇派~好吃
曠4 職掰~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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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428

【和勞基法比較--法緒可能會考】


比較:勞基法12條:「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考題: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規定,勞工無正當理由,若非連續曠職三日,但一個月內累積達幾日,雇主即得不經預告終止與該勞工的勞動契約? 

(A)五日 
(B)六日 
(C)七日 
(D)八日
 

答: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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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6349
考績法12條:曠職繼續達4日或1年累積10日,一次兩大過免職。
任用法20條:曠職繼續達2日或累積達3日者,試用不及格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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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552
考績法第12條
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 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 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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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7883

26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曠職達幾日,得為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之免職處分? 
(A)曠職繼續達 2 日,或 1 年累積達 6 日 
(B)曠職繼續達 3 日,或 1 年累積達 8 日 
(C)曠職繼續達 3 日,或 1 年累積達 9 日 
(D)曠職繼續達 4 日,或 1 年累積達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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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812
曠4 職掰~好走  累死職掰 累積10日
(共 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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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557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   (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規定 )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無獎懲抵銷而累積達二大過者,年終考績應列丁等。   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    (一)一次記二大功者,晉本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已敘至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獎金。但在同一年度內再因一次記二大功辦理專案考績者,不再晉敘俸級,改給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   前項第二款一次記二大功之標準,應於施行細則中明定之。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一、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二、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   三、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四、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五、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脅迫、公然侮辱或誣告長官,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八、曠職繼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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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37
好讚的記憶法!
我當公務人員後絕對不敢連續曠職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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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970
四日....好特別的數字,怎麼決定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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