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救濟期間之教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B)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 2 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C)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 10 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D)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5), B(4333), C(206), D(369), E(1) #427343

詳解 (共 9 筆)

#669616
翌日VS當日

行政程序法第98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VS
訴願法92條 訴願決定機關附記提起行政訴訟期間錯誤時,應由訴願決定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更正通知送達之日起,計算法定期間。
105
4
#673293
(B) 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
52
0
#672830
第 98 條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
(共 2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7
0
#827856
98I >>>
以訴願舉例,本來應為30天內,機關若告知10天內,則應通知更正,從通知送達隔天開始起算30天。例如,1/1作成處分,本來應該在2/1前要提訴願(1/2~1/31共30日)。但機關告知成10天內(1/2~1/11共10天),且在1/7才發現更正通知,送達在1/9,那就從送達隔天1/10起算30天作為訴願期間(1/10~2/9)。即使人民在原本錯誤告知的1/12之後才提起,本來就在合法期間內,依然有效。但過2/10之後就不能提了。
98II >>>
訴願本來應為30日內,機關卻告知成較長的2個月內,雖然有通知更正,但人民還是相信只要2個月內提都可以,結果就超過30日才提,這種情況只要人民仍在原本告知的(他相信的)時間內提起,也就是在2個月內他的確有提的話,仍視為沒超過法定救濟期間,也就是訴願有效。如果他相信2個月,結果還是超過2個月才提,則一樣程序不合法。
98III >>>
如果機關忘記或疏忽而沒告知人民救濟期間,或雖告知但有錯而沒有通知更正,人民就是整個處在完全不清楚的狀況,所以本來30天的訴願期間直接延長變一年內都可以提。
36
0
#725008
第 99 條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 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8
0
#151947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
(共 7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827404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這一長串是什麼意思?有人可以幫我翻白話一下嗎?

3
0
#1044292
請問,若行政機關原告知救濟期間為2年,後續也未更正,是否當事人以信賴前提下2年內提救濟仍有效,不受1年的限制呢?
1
1
#827880
感謝樓上大大解答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