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行政罰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 3 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裁處權之計算,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
(C)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之起算以提起訴願之日起算之
(D)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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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9), B(686), C(5155), D(692), E(0) #427352
統計: A(239), B(686), C(5155), D(692), E(0) #427352
詳解 (共 4 筆)
#670031
行政罰法 第27條 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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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27
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A
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B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
前條第二項之情形,第一項期間自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日起算。
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第一項期間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C
行政罰法28
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其進行。D
前項時效停止,自停止原因消滅之翌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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