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據訴願法第 77 條規定,訴願管轄機關應為下列何種決定?
(A)駁回
(B)撤銷
(C)不受理
(D)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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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26), C(2258), D(19), E(0) #427397

詳解 (共 2 筆)

#670849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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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7963

§77(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訴願人不適格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以撤銷、廢止、失效而言,但不包括變更處分在內)

七、對已決定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一事不再理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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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l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理由。

l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

l   受理訴願機關發現原行政處分雖屬違法或不當,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行政處分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其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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