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之兄長乙與丙結婚,丙有兄長丁。關於四人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與乙為旁系血親二親等
(B)乙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C)甲與丙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D)甲與丁為旁系姻親二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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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7), B(144), C(189), D(2944), E(0) #982518

詳解 (共 3 筆)

#2159496

第 970 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左: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故(D)甲與丁→血親的配偶的血親,並沒有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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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320

一、「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有關血親親等之計算,依民法第968條:

(一)直系血親:從己身上下數,以一世為一親等。

(二)旁系血親:從己身數至同源之直系血親,在由同源之直系血親,數至與之計算親等之血親,以其總世數為親等之數。

二、「姻親」之計算,依民法第970條: 姻親之親系及親等之計算如下:

(一)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與父之繼母為直系姻親二親等,因為己與祖父為直系血親二親等,而父之繼母為祖父之配偶,故祖父配偶之親系與親等,從祖父之親系與親等。

(二)配偶之血親,從其與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之妻父為直系血親一親等,因妻與其父為直系且親一親等。

(三)配偶之血親之配偶,從其配偶之親系及親等。

例:己與妻之舅母關係,因妻與其舅為旁系血親三親等,而己從妻,妻之舅母從妻之舅父,故己與妻之舅母為旁系姻親三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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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8495
題目解析首先,我們根據題目建立人物關係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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