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已婚,育有一子丙已成年,甲 40 歲時與 60 歲之乙合意成立收養契約,下列關於該契約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已結婚,故收養契約應經甲之配偶同意
(B)甲已成年,故收養契約僅以書面為之,無須法院認可
(C)甲已成年,與乙合意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經法院之認可
(D)丙已成年,故須經其同意方為甲乙所訂之收養契約效力所及
統計: A(577), B(4233), C(810), D(1011), E(0) #796274
詳解 (共 10 筆)
(B)民1079: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C)民1080: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D)民1077: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
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1076 條(被收養人配偶之同意)-----<A>
(1)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第 1079 條(收養之方式)-----<B>
(1)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第 1080 條(收養之終止)-----<C>題示已成年
(1)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
(2)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者,並應向法院聲請認可。
第 1077 條(收養之效力)-----<D>
(4)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to meimei
(甲)40歲要成為(乙)60歲的養子女
但因為甲有配偶,所以配偶須同意
<根據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但他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3年者,不在此限。>
而丙的部分因為丙已經成年,原則上不用叫乙阿公或阿嬤,但若丙同意,也可以叫乙阿公或阿嬤
<根據養子女於收養認可時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收養之效力僅及於其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但收養認可前,其已成年或已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表示同意者,不在此限。>
有關收養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養父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被收養人為成年人時,其收養無須法院認可
(C)養父母與其所收養之養子女,彼此之間的年齡均應相差 20 歲以上
(D)養子女未滿 7 歲時,訂立收養契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104 年 - 公路、港務升資考佐級晉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答案:D
(A) 養父母不得將其收養之養子女,再出養給他人收養
(B) 第 1079 條 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
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