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規定在學學生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影響其收回耕地之權,
涉及何種基本權及原則?
(A)財產權及信賴保護原則
(B)財產權及法律保留原則
(C)工作權及信賴保護原則
(D)健康權及法律保留原則
統計: A(1330), B(4847), C(1068), D(25), E(0) #796277
詳解 (共 10 筆)
釋字第581號解釋文
「自耕能力證明書之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 (以下稱注意事項) 係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內政部為執行土地法第三十條之規定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刪除) 所訂定。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公私法人、未滿16歲或年逾70歲之自然人、專任農耕以外之職業者及在學之學生 (夜間部學生不在此限) ,皆不得申請自耕能力證明書,致影響實質上具有自任耕作能力者收回耕地之權利,對出租人財產權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以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上開注意事項之規定,應不予適用。本院釋字第三四七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變更。
其實不矛盾啦.....人家的重點是觸犯某權利
而且那只是猜題技巧的參考而已
但是你只看到要點就上貼上來了
你那題考法律保留
(二).絕對法律保留
屬此等級事項者,需以法律定之,以符合憲法23條規定。如下:
1.剝奪生命/人身自由限制之刑罰法定(參照#680 海關緝私條例之空白刑罰 違憲) (D)
2.憲法委託事項--->憲法24條 國賠。憲法136條創制複決,現為公投事項。
3.國家對大學監督(參照#450 大學法及其細則要求設置軍訓室,侵犯憲法11條講學自由)
4.徵收事項(參照#409 土地法 都計法 徵收規定不明確)
5.時效期間制度(參照#474 以公務人員保險法細則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 違憲 )
6.公務員懲戒(參照#491 考績法以細則規定免職要件 違憲,兩大過免職視同懲戒,應以法定之 )
7.臨檢要件、程序、救濟(參照#535 臨檢涉及憲法人身自由,應以法定之 )
8.隱私權 (參照#603 戶籍法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侵犯憲法22條概括自由權利,違反比例原則 )
(三).相對法律保留
屬此層級事項者,得以法規命令或地方法規限制人民權利。惟須遵守法律明確授權原則,如下:
1.干預行政
所謂明確性,即母法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需與干預人民權利程度相符(#5225 證交法裁罰)。
(1).針對裁罰性不利處分,採嚴格授權明確性原則:
授權目的、範圍、內容,應於母法中明定,不可概括規定 (#390 勒令停工)。 (C)
(2).針對單純不利處分,採寬鬆授權明確性原則:
a.授權目的、範圍、內容,母法可概括規定,得以整體解釋推之即可(#426 空汙費 特別公課)。
b.未獲法律授權之行政規則,不得以之限制人民權利 (#514 教育部訂定規則管理遊藝場)。
2.給付行政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者,屬相對法律保留(#443) (A)
2.再授權禁止原則(#524 全民健保 給付範圍 禁止再授權)
母法並無明定再授權之規定者,該機關不得再委由其所屬機關發布有關給付行政之命令。
法律保留還是去理解他的精神比較好答啦
樓上,B的重點應該是指"陳情作業"的要點吧 屬於機關內部處理事情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