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欲蓋住屋而向主管機關乙提出建照之申請。甲提出申請後法律修改,該地原來可蓋二層樓,修改為保護區
禁止建築任何房屋。則乙在審查甲之建照時,應如何適用法規?
(A)應適用新法
(B)應適用舊法
(C)乙得決定適用舊法或新法
(D)由乙之直接上級機關決定適用舊法或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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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2), B(1667), C(82), D(102), E(0) #796280
統計: A(5482), B(1667), C(82), D(102), E(0) #796280
詳解 (共 10 筆)
#1037222
重點應該放在但書: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新法規已明文禁止~故不得適用舊法!謝謝樓上提供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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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559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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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723
他只是在申請中
尚未通過
所以適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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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1444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18條(從新從優原則):
程序終結前
原則:新法
例外:有利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聲請-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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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489
就算修改前就核准了,行政機關還是可以基於"公益原則"廢止該處分喔!
請看行政程序法123條第四款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
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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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2288
提出申請後法律才修改,並非審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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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649
應該是對於公益有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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