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打電話給 A,謊稱 A 之小孩 B 被他綁架,A 似聽見 B 之哭聲,甚為驚恐。甲要求 A 支付 50 萬元,否
則將會剁下 B 之食指。A 擔心 B 之安危,依約支付贖金。其實 B 當時正參加戶外教學活動。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347 條第 1 項擄人勒贖罪
(B)甲成立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
(C)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
(D)甲成立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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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02), C(534), D(4), E(0) #687223
統計: A(12), B(202), C(534), D(4), E(0) #687223
詳解 (共 10 筆)
#3340094
不成立擄人勒贖——該罪除了侵害財產法益,亦須以有『侵害他人身體自由』為必要,著手時點以行為人將被害人至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準
不成立詐欺得利——詐欺得利之要件係行為人施以詐術,使被害人『心甘情願』給付財物,著手以給付財務為準
不成立恐嚇危安罪——安全受脅迫者非A而係其子B,恐嚇危安罪係指恐嚇被害者本人,且本題行為人尚有請求金錢,就算有構成305,仍會依法條競合,以吸收關係成立346恐嚇取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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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8819
1.傳達不實資訊 已行使詐術使A陷於錯誤 但A是因為擔心B之安危而處分財產 並無處分財產之自由意思 為不得不之行為決意
2.實務見解亦認為:恐嚇手段若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 此一含有詐欺性質的恐嚇取財行為 仍應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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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3637
刑法第 339 條第 2 項詐欺得利罪-->出於自願性處分財產
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罪-->非出於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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